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28 人气:

  1. 印章是部门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印章管理,促进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 严格印章保管,部门印章存于部门办公室内,由专人保管。

  3. 确保印章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严禁擅自携带外出,非保管人员不得随便接管。印章保管人外出,须由处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交待用印规定。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或报案,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4. 严格用印登记制度。凡需用印之事项,均需逐级审批同意后,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用印。

  5. 用印范围:

    1.以部门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等;

    2.以部门名义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材料;

    3.履行部门职能或办理师生业务等事项;

    4.经学校授权使用的事项。

  6. 印章使用人应明确用印规范,并承担用印责任。对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信息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未经领导批准授权的文件、材料;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或虚假的事项;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非本校教职工或与部门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8. 违反本规定擅自用印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或致他人不当得利的,或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审批人、印章保管人及使用人承担。

  9.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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