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5 人气:
安阳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安工院〔2025〕34号)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尊重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选择,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2.统筹协调原则:建立学校统一领导、就业部门统筹协调、各学院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就业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就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数据真实准确。
4.创新发展原则: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不断创新就业工作理念、模式和方法,提高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处、武装部、校长办公室(校友办)、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包括教研室主任、毕业班辅导员、学业导师等成员。学院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开展就业市场调研,收集、整理和发布就业信息,拓展就业渠道,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
3.组织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
4.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教育,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举办就业讲座、培训和咨询活动,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5.负责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包括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发放、档案转递等工作。
6.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分析和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体系,为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7.加强与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兄弟院校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就业政策和市场动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
各学院:
1.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开展就业形势教育、职业规划教育、求职技巧培训等活动,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竞争力。
3.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求职进展和就业困难等情况,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帮扶。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主动联系用人单位,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外招聘活动。
5.配合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就业数据的真实准确。
6.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工作,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和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
学生处: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毕业生就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武装部:开展征兵宣传,为有意入伍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与报名指导,动员毕业生参军,与上级军事部门对接,保障征兵工作开展。
校长办公室(校友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就业工作,推动就业相关重要事项的落实;借助校友网络,邀请校友企业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收集校友对学校就业工作的建议,助力学校优化就业工作。
教务处:根据就业市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科研处:加强产学研合作,与科研院所、企业研发中心建立紧密联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挖掘并创造适合本校毕业生的科研岗位。
财务处:保障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后勤处:为校园招聘、就业相关活动提供支持,保障活动期间的后勤服务。
保卫处:负责校园招聘安全保卫,维护秩序,保障人员安全,加强校园巡逻。
团委:通过举办就业创业实践和竞赛活动,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利用团属平台宣传就业政策信息,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做好“西部计划”的宣传及报名工作,鼓励毕业生投身基层建设。
创新创业学院:开展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提升学生相关知识技能;搭建实践平台,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推动成果转化,加强校企合作创造岗位,引导创业项目吸纳本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关注毕业生求职心理,提供咨询辅导,开展讲座和团体辅导,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
第八条 选用高质量的教材和教学资源,配备专业的师资队伍,采用课堂教学、案例分析、模拟面试、实地考察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定期举办就业讲座、培训和经验交流会,邀请就业指导专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优秀校友等为毕业生传授就业经验和求职技巧。
第十二条 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拓宽就业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就业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毕业生。
第十三条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整理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为毕业生提供精准的就业信息推荐服务。
第十五条 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进展和需求,提供持续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制定校园招聘活动计划,合理安排招聘时间和场地。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积极配合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做好校园招聘活动的宣传、组织和服务工作,动员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 对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每年举办春秋两季大型校园双选会,邀请省内外各类用人单位参加,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第二十条 双选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宣传推广、用人单位邀请、安全保障等,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双选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双选会的现场管理,维护招聘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及用人单位需求,结合学院专业特点,举办学院专场招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给予指导与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场招聘会要突出专业性和针对性,提高招聘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仅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涂改、损毁。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按照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到非公单位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暂未就业的,可按照毕业生本人申请,将其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申请保留的毕业生档案,由所在学院交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保管,两年期满后毕业生未申请转递的,由学院领回,交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学校毕业生档案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邮寄。涉密学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应按照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数据监测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数据监测指标与标准,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就业数据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确保就业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审核,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数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体系,从去向落实率、就业结构、就业岗位与专业相关度、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地区分布、用人单位满意度、毕业生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对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职业发展状况,收集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根据就业质量评价结果和跟踪调查情况,总结就业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就业工作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